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語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航警刑字第1130028999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語婕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17日16時54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海關室)。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對於執行稽查入境旅客行李箱職務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海關人員,以「你是我老母嗎」、「海關,還不是領我們人民的薪水」、「他媽你當我智障喔」等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臺北關海關人員蔡睿翔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密錄器影像光碟暨現場畫面截圖4張、聲音譯文。
㈣臺北關113年6月24日北普稽字第1131041609號函。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其保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
經查,被移送人自泰國曼谷搭乘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班機號碼CI-834號班機返國入境通關受檢時,於上開時、地對現場依法執行稽查入境旅客行李箱職務之臺北關海關人員口出「你是我老母嗎」、「海關,還不是領我們人民的薪水」、「他媽你當我智障喔」等節,有密錄器影像光碟、現場畫面截圖暨聲音譯文在卷可證,復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足見被移送人確於海關人員依法執行稽查職務時,以上開不當之行動相加。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