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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1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辜雅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8月6日德警分秩字第11300328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辜雅珍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許至7月24日止。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連續、多次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詳細號碼詳卷)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被害人陳思瑋之行動電話,嚴重影響陳思瑋之生活作息,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
㈡被害人陳思瑋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
㈢來電通聯明細。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非行,應依該條款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第一頁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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