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0,桃交簡,1216,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北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О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北技工程有限公司因雇主違反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災害,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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