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而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被告於五年內又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