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0,桃簡,1165,20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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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原檢察官誤載為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一日止),以月薪二萬元之代價(原檢察官誤載為以日薪六百元之代價),雇用原由楊彬琳所申請核准來台工作,後因連續曠職三日而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撤銷工作許可之菲律賓籍勞工DULAY FLORDE LIZA SIMON一人,在其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大園鄉圳頭村三十三之八號之大園安養院內從事看護工作。

嗣九十年三月一日,DULAY FLORDE LIZA SIMON於桃園市火車站經警查獲,始知上情。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DULAY FLORDE LIZA SIMON於警詢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所提出被告名片乙紙、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一份、照片一張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九十職外字第○○六六六三八號函一份在卷足憑,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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