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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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