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0,桃簡,1218,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啟動機車之鑰匙一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地點為桃園縣大園鄉○○村○○鄰○○路六百巷四十三弄十二之三號附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