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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僱用之女工馮素嬿之每日工作時間為凌晨一時十五分至翌晨六時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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