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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耘鼎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0、一四六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耘鼎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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