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0,桃簡,1322,200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假釋出獄,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縮刑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爰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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