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泰國籍勞工PHATHANA PHOONPHON SOMBOONMAGPAN經許可工作之期限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而其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自長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逃逸,於九十年六月上旬始至復偉企業社工作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⑵右揭外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附卷可證。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為斟酌此點,而認被告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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