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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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