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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О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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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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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長壽牌香煙 │拾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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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大衛杜夫牌洋煙 │伍拾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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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大衛杜夫牌洋煙 │拾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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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牌洋煙 │貳拾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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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牌淡洋煙 │玖拾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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