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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㈠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未經許可所僱用之泰國籍勞工NAENPHIMAI UTHAI係經隆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申請抵臺工作,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七日逃逸,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撤銷其工作許可,有該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職外字第00六七二九六號函一份附卷可稽,而屬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㈡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人數為一人,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論科。
聲請人認係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聲請聘僱之外國人,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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