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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桃附民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八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孫惠琳
法 官張天民
法 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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