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秩字第三二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九十三年德警分秩字第○九三三○一一九七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扣案之高空煙火參拾箱、沖天炮捌箱、摔炮壹箱、地面煙火伍箱、仙女棒伍箱、連珠炮伍拾陸箱,均沒入。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二)地點:桃園縣八德市○○里○○路七五六號三樓。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一般住宅區內貯存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十六時許當場查獲。
(三)查獲之高空煙火三十箱、沖天炮八箱、摔炮一箱、地面煙火五箱、仙女棒五箱、連珠炮五十六箱,照片四張及現場檢查記錄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