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4,桃秩,97,200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秩字第九七號
移 送機 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 移送 人 庚○○
己○○
辛○○
丁○○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Y一二О
乙○○
戊○○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航警刑字第○九四○○一六四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庚○○、己○○、辛○○、丁○○、丙○○、乙○○、戊○○、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庚○○、己○○、辛○○、丁○○、丙○○、乙○○、戊○○、甲○○等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十八時五十分許。

㈡地點: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大廳。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庚○○、辛○○、己○○之自白及指訴。

另被移送人丁○○、丙○○、乙○○、戊○○、甲○○等人於警訊坦承曾加入拉扯之自白及指訴。

㈡被移送人庚○○、辛○○、丁○○、丙○○、乙○○、戊○○、甲○○等人之受傷照片。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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