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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郭彥孝
徐嚲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1月15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546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彥孝、徐嚲道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貳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郭彥孝、徐嚲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4時5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二、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郭彥孝、徐嚲道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之事實,有被移送人郭彥孝於警詢之自白、證人黃珮萱之證詞可參,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2 支為證,堪認被移送人郭彥孝、徐嚲道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
雖被移送人徐嚲道於警詢辯稱:其是去找郭彥孝講買相機的事情,並無吸食笑氣云云,惟查,證人即該日在場之人黃珮萱於警詢稱:郭彥孝、徐嚲道有在吸食笑氣,他們把氣球套在鋼瓶上充氣,之後放在嘴巴裡吸食等語甚為明確,可認移送人徐嚲道確有吸食笑氣之情,其前開辯稱,自無足採。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年齡智識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又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2 支,係被移送人郭彥孝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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