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人 呂沅峻
陳承謙
王韋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以園警分刑社字第10800070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沅峻、王韋憲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王韋憲、陳承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1 月29日05時3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1前。
㈢行為:呂沅峻、王韋憲徒手毆打被害人尤佑倫;
王韋憲、陳承謙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呂沅峻、陳承謙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之證述。
㈢被害人尤佑倫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8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 、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