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9,桃秩,125,2020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呂思萱


蔡佳宏


陸怡靜



陳政佑


陳仕勳


束秉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4 月13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186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109 年8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移送人陳仕勳年籍資料「(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定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列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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