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89,桃簡,1048,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部分在其妹所有之胡阿嬌所有之桃園縣復興鄉○○段五一五地號山坡地等語,更正為在中華民國所有,其妹胡阿嬌具有地上權之桃園縣復興鄉○○段五一五地號山坡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未經同意於前揭時、地墾殖,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行,辯稱:伊係擔心該處會有土石流失之情形,才會開挖山坡地,並建築擋土牆、種植花木,應有水土保持效果云云,惟查,上開地號土地早經行政院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八五農○一三三五號函,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八五府農水第一二三一四號函核定公告為山坡地,有臺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一件附卷足稽,又被告在前揭土地開挖整地以建築農舍之行為,業經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會同桃園縣政府農業局、北區水資源局到場勘驗屬實,製有會勘紀錄及現場照片在卷,被告前開墾殖、建築擋土牆之行為,造成大面積土石裸露,部分因下雨有土石流失、破壞當地自然環境與景觀與水土保持涵養功能,開發之基地,地勢陡峭、地質鬆軟、倘遇豪雨有致生地層下陷、坍塌、滑落,危害下方農耕作物果園、住戶之公共危險等情,亦有桃園縣山坡地利用及管理查報與取締案件會勘紀錄一件在卷可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對於在公有山坡地內擅自墾殖者亦有處罰規定,被告上開犯行同時該當於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惟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公訴人認被告係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容有誤會。

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竊之次數、手段、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參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