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0,桃交簡,1232,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㈡被告親為署押之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影本一紙。

㈢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份。

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賴 淑 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書記官 林 韡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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