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0,桃簡,1282,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行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案勞工HAO SUE CHIN係中國人取得美國國籍而持美國護照入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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