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90,桃附民,19,2001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桃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七九八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常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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