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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秩字第三三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四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同年月九日二十二時許。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麗星汽車旅館等地。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數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自由時報影本可資佐憑。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臨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紀錄表一紙附卷可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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