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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相 對 人 黎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國政間給付報酬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到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00 年4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然聲請人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或本件已無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而無正當理由卻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致於100 年5 月25日相對人到場而無法調解,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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