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鍾順添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