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司桃簡調,205,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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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張守傑
相 對 人 謝恒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林口鄉○○○路○段114號10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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