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司桃簡調,318,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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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曾明達
相 對 人 吳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相對人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1 段106 之1 號,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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