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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李秋月
代 理 人 唐治民律師
相 對 人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代 理 人 曾金文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911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 元。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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