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保險小,76,2012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林冠賢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6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1 年2 月13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依法於101 年2 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