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保險簡,12,2012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進霖
訴訟代理人 李進春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黃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然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且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並於上訴狀內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