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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東怡君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陳宏瑄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字第346 號劉淑華偽造文書案件(前開刑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份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案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一字第40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告訴人即本案原告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一字第40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為不合法,前開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一字第40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此亦有上開偵查卷宗可稽。
本件本院於101 年4 月26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消滅,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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