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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楊贛蓮
法定代理人 江步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下午16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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