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楊連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國簡字第3 號與被上訴人許乃文、吳承璋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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