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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425號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孫惠民
法定代理人 高泉清
訴訟代理人 高金昌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鄧翼正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68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裕南,嗣於本院判決後之民國101 年3 月28日始具狀變更為鄧翼正,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附卷為證,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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