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小,310,2011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3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楓君
被 告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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