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梁廷宇
駱亮諭
被 告 吳思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明有正當理由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5 月4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