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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張立文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340 號與被上訴人PUNPITTA
AROCHA(即黃明恬「中文譯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5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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