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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游兆權即億通當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保管費事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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