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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653號
原 告 王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鴻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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