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簡,1007,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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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樓大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樓蔡美華前於民國90年9 月1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多次向原告借款使用,卻未依約按期返還借款,截至97年7 月4 日止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49萬696 元,及自97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詎料被告樓蔡美華違約後,原告欲強制執行時始發現被告樓蔡美華已於99年10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樓大良,並於97年11月5 日完成移轉登記,被告2人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顯已侵害原告之債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撤銷其贈與行為並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樓蔡美華請求被告樓大良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樓蔡美華與樓大良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6年10月22日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於96年11月5 日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樓大良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6年11月5 日向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樓蔡美華之名義。

二、被告樓大良則以:系爭不動產係由伊所出資購買,只是登記在其母親被告樓蔡美華名下,被告樓蔡美華為了要週轉卡債,便以系爭不動產為抵押向銀行信用貸款,伊發現後遂請伊母親將系爭不動產過戶回伊名下等語,茲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紀錄一覽、土地及建物謄本、異動索引為證,經核無訛,惟查: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

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同法第245條所明定。

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又所謂知有原因,則係指知債務人所為者為無償行為,且有害及債權而言,最高法院分別闡釋著有91年度臺上字第2312號及75年度臺上字第1371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

㈡、經查,被告樓蔡美華於96年11月5 日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予被告樓大良,固使被告樓蔡美華財產積極減少,惟原告於96年2 月5 日以後曾數次申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另於96年7 月12日曾數次申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且於99年2 月8 日申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0 年10月31日數府三字第1000001435號函附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而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既詳載所有權人、登記原因、登記日期及原因發生日期等,堪認原告至遲於99年2 月8 日調取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後,即可知悉被告樓蔡美華於96年11月5 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樓大良,是原告於99年2 月8 日已知悉被告2 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債權及物權行為係有害及債權之法律行為,竟遲至100 年10月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此由徵諸民事起訴狀上載本院收狀戳章自明,顯已逾越民法第245條所定之1 年除斥期間,則其撤銷訴權自因時間經過而告消滅,依上揭說明,原告本件請求,要屬無據。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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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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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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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桃園市○○段747 地號(面積3396.44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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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縣桃園市○○段2275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
│    │市○○○街8 號13樓之3 ,應有部份: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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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縣桃園市○○段2409建號(門牌號碼:國際路一段│
│    │1139~1149 (單)號、國鼎一街2~18號(雙)號地下室│
│    │一層,應有部份:5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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