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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友讓
訴訟代理人 林柏佑
被 告 田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3 月29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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