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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蔡如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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