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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反訴原告於本訴繫屬中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繳反訴之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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