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瑞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煌
被 上訴 人 鍾瑞月
鍾清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及繕本,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