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簡,38,201106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38號
原 告 邱萬賜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李興國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門牌欄中,關於「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490 巷45弄21衖2 之1 號」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490 巷45弄2 衖12之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