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簡,403,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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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403號
原 告 大塊文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玲玲
訴訟代理人 劉羽
被 告 邱秀鈺
劉安娜
姚樹仁
徐譽庭
謝文章
陳秀琴
雷茜茜 原名雷梅.
萬家豪
陳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秀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安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姚樹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徐譽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謝文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秀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雷茜茜(原名雷梅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萬家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冠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秀鈺負擔百分之十、被告劉安娜負擔百分之十

三、被告姚樹仁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徐譽庭負擔百分之三、被告謝文章負擔百分之九、被告陳秀琴負擔百分之十八、被告雷茜茜(原名雷梅芳)負擔百分之十一、被告萬家豪負擔百分之十八、被告陳冠華負擔百分之二。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邱秀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3,628元、被告徐譽庭應給付原告1萬4,70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時,將請求金額變更為:被告邱秀鈺應給付原告2萬2,250元、被告徐譽庭應給付原告7,748元,其餘請求不變。

上開變更,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並不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

二、被告劉安娜、姚樹仁、徐譽庭、謝文章、陳秀琴、雷茜茜(原名雷梅芳)、萬家豪、陳冠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分別為附表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所有權人,即大塊文章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系爭社區規約,被告應按月依附表所示金額繳納管理費。

詎被告未按月繳交費用,迄今積欠均已逾2期,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兩造間之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九項所示。

四、被告劉安娜、姚樹仁、徐譽庭、謝文章、陳秀琴、雷茜茜(原名雷梅芳)、萬家豪、陳冠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被告邱秀鈺則辯稱伊經濟狀況不佳,繳不起管理費,且當初法拍取得房屋的新屋主有承諾要幫伊交積欠之管理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欠繳明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劉安娜、姚樹仁、徐譽庭、謝文章、陳秀琴、雷茜茜(原名雷梅芳)、萬家豪、陳冠華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至被告邱秀鈺雖辯稱其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惟債務人無資力既非給付不能之事由,且債務人對其應負之給付金錢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是伊所辯,尚非可取;

被告邱秀鈺又辯稱拍定人有承諾要幫伊繳交積欠管理費,然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邱秀鈺無法舉證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同意拍定人承擔被告之管理費債務,是被告抗辯應由拍定人繼受其積欠之系爭管理費用云云,亦無可採。

六、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被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系爭房屋所在社區各項公共設施之有效運作,並確保社區之安全,除規約另有優惠或減免之約定外,有依規約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而被告迄今積欠管理費均已逾2期,經原告限期催繳仍未繳納,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0年5月25日付與被告邱秀鈺本人、謝文章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向被告邱秀鈺、謝文章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均為100年5月26日,應堪認定。

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0年5月26日寄存於被告劉安娜、姚樹仁、雷茜茜、陳冠華之住所,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稽;

於100年5月27日寄存於被告徐譽庭、陳秀琴、萬家豪之住所,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向被告劉安娜、姚樹仁、雷茜茜、陳冠華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均為100 年6 月6 日,向被告徐譽庭、陳秀琴、萬家豪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均為100 年6 月7 日,應堪認定。

八、從而,原告依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九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附表:
┌───┬─────────┬──────┬─────┬─────┐
│被告  │門牌號碼(桃園市)│ 欠繳月份   │ 每月應繳 │欠繳總金額│
│      │建號(大興段)    │            │(新臺幣)│(新臺幣)│
├───┼─────────┼──────┼─────┼─────┤
│邱秀鈺│春日路1159號10樓  │96.10~97.9.9│ 1,969元  │2萬2,250元│
│      │00000-000         │            │          │          │
├───┼─────────┼──────┼─────┼─────┤
│劉安娜│春日路1169號12樓  │96.11~97.9  │ 2,570元  │2萬8,270元│
│      │00000-000         │            │          │          │
├───┼─────────┼──────┼─────┼─────┤
│姚樹仁│春日路1159號9 樓  │97.4~98.9   │ 1,969元  │3萬5,442元│
│      │00000-000         │            │          │          │
├───┼─────────┼──────┼─────┼─────┤
│徐譽庭│春日路1157號4 樓  │98.5~98.8.5 │ 2,451元  │7,748元   │
│      │00000-000         │            │          │          │
├───┼─────────┼──────┼─────┼─────┤
│謝文章│春日路1159號3 樓  │98.1~98.10  │ 2,066元  │2萬零660元│
│      │00000-000         │            │          │          │
├───┼─────────┼──────┼─────┼─────┤
│陳秀琴│春日路1171號3 樓  │98.2~99.6   │ 2,367元  │4萬零239元│
│      │00000-000         │            │          │          │
├───┼─────────┼──────┼─────┼─────┤
│雷茜茜│春日路1171號6 樓  │98.6~99.3   │ 2,367元  │2萬3,670元│
│      │00000-000         │            │          │          │
├───┼─────────┼──────┼─────┼─────┤
│萬家豪│春日路1169號13樓  │98.11~100.2 │ 2,570元  │4萬1,120元│
│      │00000-000         │            │          │          │
├───┼─────────┼──────┼─────┼─────┤
│陳冠華│春日路1161號3 樓  │99.5~99.6   │ 2,360元  │4,720元   │
│      │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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