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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楊淑鶯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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