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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 對 人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敬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何敬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何敬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富析資產公司),嗣富析資產公司又於99年9 月20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上開存證信函因「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遭退回,致不能送達,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惟:
(一)相對人何敬智部分:相對人何敬智住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88號10樓之2 」,有相對人何敬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退件信封上既經郵務機關註明「遷移新址不明」,堪認相對人何敬智已屬行方不明。
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何敬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相對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傑公司)部分: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公司之送達本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立法理由亦明。
查相對人龍傑公司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登記在案,有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據,而相對人龍傑公司有向本院聲報清算登記,並選任相對人何敬智為清算人,是聲請人欲向相對人龍傑公司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應向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為之。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龍傑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既已提出寄發至清算人何敬智「桃園縣桃園市○○○街88號10樓之2」戶籍地遭退回之信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龍傑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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